From 0b7b5d83fe2e31ba885e79b324d34e5256ddeb00 Mon Sep 17 00:00:00 2001 From: lijiansheng Date: Sun, 29 Sep 2024 10:18:34 +0800 Subject: [PATCH] add translated contents about the wealth of network chapter 11 sector 4 about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Signed-off-by: lijiansheng --- .../ch11/the-content-layer.md | 16 +++++++++++----- .../ch11/the-problem-of-security.md | 4 ++++ 2 files changed, 15 insertions(+), 5 deletions(-) diff --git a/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content-layer.md b/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content-layer.md index 29ebbd1..3ac805d 100644 --- a/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content-layer.md +++ b/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content-layer.md @@ -31,22 +31,28 @@ translater: *阅读权。* 杰西卡-利特曼(Jessica Litman)很早就预判到一种新兴的 “阅读权”。[23] 版权的基本权利是控制复制,但从来没有人认为它包括控制谁、何时以及多少次阅读现有复制品的权利。一旦有人买了一本书的副本,这本书就是属于个人的,可以阅读很多次,也可以借给朋友阅读,又或者是放在公司的长椅上,放在图书馆,可以任意处置。这其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大致的锚定,以限制侵占信息这种公共物品所带来的自重损失。作为计算机技术的一个偶然阶段,在屏幕上阅读涉及在计算机的临时内存中临时复制文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早期判决 MAI Systems 将这种 RAM(随机存取存储器)副本视为版权 “副本”。[24]这一立场虽然很难让人心服口服,但后来并未受到其他法院的质疑或拒绝。其结果就是,当我们在屏幕上的每一次阅读行为都涉及《版权法》意义上的 “复制”。在实践中,这种解释扩大了版权持有者的正式权利,使其涵盖了以计算机为媒介对其作品的任何和所有使用,因为使用计算机至少会正式涉及复制权。然而,比正式的法律权利更重要的是,这种普遍的基本诉求,即有权控制甚至是简单地阅读自己的版权作品,标志着人们态度的转变。后来,通过各种主张--如私人订货的效率或价格歧视--证明了这一主张的合理性,它逐渐成为一个相当广泛的主张: 所有者应有权控制对其作品的一切有价值的使用。再加上对实际使用进行技术控制的可能性和存在,以及《数字千年版权法》对规避这些控制的禁止,这意味着版权法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版权法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作为一项监管规定而存在的,规定将作品的某些用途保留给作者独家控制,而将其他未明确限制的用途留给作者自由使用。然而现在,版权法进一步的扩张,不仅赋予权利人控制任何以计算机为媒介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还在其监管范围内涵盖了所有在以前的媒体中被排除在控制之外的使用。 -*合理使用范围缩小。* +*合理使用范围缩小。* 版权中的合理使用一直是司法界创造的概念,其应用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加上对商业用途的解释更为宽泛,司法界对合理使用的定义更为严格,以及刑事定罪的增加,更是缩小了其实际范围。 -*刑事定罪。* +首先,必须认识到,合理使用原则的理论可用性在实际当中对于大多数作品的帮助是有限的。这是由两个因素共同造成的:(1)合理使用原则高度依赖于具体事实,在适用时具有不确定性;(2)即使版权所有者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版权法》也规定了固定的数额的法定损害赔偿金。莱斯格通过一部纪录片的例子最清楚地证明了这种效果。[25] 如果没有责任保险,电影将不会发行。同样,如果没有获得每部版权作品所有者的正式批准或许可,电影中任何部分的内容都将包含在内,即使使用的数量对纪录片来说微不足道,也不会为电影发放保险。因此,如果电视机上恰巧播放了纪录片中一段五秒钟的电视节目片段,而该片段正好出现在背景中,那么该影片就无法发行,除非电影制片人能够说服该节目的所有者授予使用这些材料的权利。此类电视节目的版权所有者可能会要求赔偿数千美元,即使是对“他们的”图像的如此微小和偶然的使用。这并不是因为法院最终会发现,按原样使用图像(电视节目的一小部分作为背景)不属于合理使用。这可能是一种合理使用。因为保险公司和分销商都不愿意承担诉讼风险。 -*期限延长。* +第二,过去几年来,甚至这个不确定的范围也已受到限制,因为对干扰市场和商业使用的定义已经扩大。以*自由共和国(Free Republic)*为例。在该案例中,一个政治网站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论坛,让他们发布来自各家报纸的文章,作为对其内容或倾向进行政治讨论的素材。法院认为,由于报纸将来可能会出售存档文章的访问权,并且一些用户可能会在网络论坛上阅读某些文章,而不是从报纸的档案中搜索和检索它们,因此这种使用干扰了潜在的市场。此外,由于自由共和国接受了用户的捐赠(尽管它并不要求这些捐赠),并与其他政治网站交换了广告安排,因此法院将该网站视为“商业用户”,并将其使用报纸文章来促进政治讨论视为“商业用途”。这些因素使得法院认为,发表中等日报的文章(其存在并不依赖于版权)有一天可能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收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无论如何对报纸的商业模式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即使是出于政治评论的目的,也不属于合理使用。 -*无最低限度的数字采样。* +*刑事定罪。* 过去几年,版权执法也已基本被定为刑事犯罪。从 1997 年的《禁止电子盗窃法案》(NET 法案)开始,到后来被纳入 DMCA,刑事版权最近变得比几年前更加广泛。《NET 法案》通过之前,只有商业盗版者(即大量复制录像带或录音带并出售以牟利的人)才会被视为版权犯罪分子。现在,刑事责任已经扩大到涵盖私人复制和免费共享版权材料的行为,这些材料的累计名义价格(不论实际的替代需求如何)相当低。根据现行刑事版权法的规定,使用 p2p 网络的数千万人中,许多人都是重罪犯。唱片业将社会中数千万人贴上“盗版者”的标签,以期使社会规范符合其成员的商业模式,这是一回事。如果政府将他们定为重罪犯并处以罚款或监禁,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利特曼(Litman)对这一现象给出了最合理的解释。[26] 由于网络使低成本生产和信息文化的交流变得更加容易,大规模的商业生产者面临着新的竞争源头——志愿者——免费提供信息和文化的人。随着对该行业构成威胁的人群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涵盖了所有潜在客户,使用民事诉讼强迫个人购买而不是共享信息产品的可行性不断降低。起诉所有目标客户并不是一个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为了维护依赖控制信息产品及其产品销售的商业模式,版权行业转而寻求国家刑事执法,以阻挡这种自由交换体系的发展。这些正式法律的变化,或许是一个更重要的发展,与司法部执法政策的变化相结合,导致该领域刑事执法的阴影大幅增加。[27] + +*期限延长。* 最受公众关注的版权法变化是1998年《Sonny Bono 版权期限延长法案》中对版权期限的延长。该法规在 21 世纪初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是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 (Eldred v. Ashcroft) 案中大规模公众运动和宪法挑战的基础。[28] 这项法规对现有资料使用的实际边际负担可以看作是相对较小的。版权保护期已经很长了——公司拥有的资料为 75 年,作者一生加上最初由人类作者拥有的资料为 50 年。《Sonny Bono 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这两个数字分别增加到 95 年和终身加 70 年。然而,该法案的主要含义是表明追溯延长始终可用。尤其是当迪士尼库存中仍有价值的材料接近公共领域时,它们的寿命将无限期延长。对该法规的法律挑战让公众了解到这样一个事实:实际上,几乎所有 20 世纪及以后的文化库存都将保持私有,其版权将无限期续期。对于视频和录音,这意味着几乎所有材料都永远不会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永远不会被免费用作非专有产品的投入。美国最高法院支持追溯性延期。美国最初以“协调”美国和欧洲的保护期限为借口,通过了过长的保护期限,现在却被用作“协调”各种材料(如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的借口,而这些材料在欧洲或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的保护期限实际上较短。所有这些争论的关键在于,埃罗尔·弗林或米老鼠的电影,或猫王的音乐,什么时候才会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什么时候这些作品才能像莎士比亚或莫扎特的作品一样,以相同的方式提供给个人用户?埃尔德雷德案的含意是,除非延长期限立法的政治变化,否则这些作品可能永远不会进入公共领域。 + +*无最低限度的数字采样。* ### 合同附件:点击(Click-Wrap)许可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 (UCITA) -实际上,所有关于版权法的学术评论家--无论是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认为版权是一种公共政策的调和,既要实现激励创作者的目标,又要实现为用户和下游创作者提供有效定价使用权的目标。在理想情况下,它考虑到一种解决方案或另一种解决方案的社会成本和效益,并寻求实现最佳权衡。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以 “shrink-wrap 许可 ”的形式出售。这些都是使用软件的许可,声称适用于大众市场的购买者,**因为购买者打开软件的包装就被视为接受了合同。** +实际上,所有关于版权法的学术评论家--无论是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认为版权是一种公共政策的调和,既要实现激励创作者的目标,又要实现为用户和下游创作者提供有效定价使用权的目标。在理想情况下,它考虑到一种解决方案或另一种解决方案的社会成本和效益,并寻求实现最佳权衡。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以 “shrink-wrap 许可 ”的形式出售。这些都是使用软件的许可,声称适用于大众市场的购买者,**因为购买者打开软件的包装就被视为接受了合同。** ### 商标淡化 + + ### 数据库保护 ### 动产链接和侵犯:信息排他性的新形式 diff --git a/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problem-of-security.md b/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problem-of-security.md index 6927854..912f4b3 100644 --- a/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problem-of-security.md +++ b/content/posts/book-of-open-source/the-wealth-of-network/ch11/the-problem-of-security.md @@ -49,4 +49,8 @@ translater: 22. A. M. Froomkin,《半私人国际规则制定:从 WIPO 域名流程中吸取的教训》,http://www.personal.law.miami.edu/froomkin/articles/TPRC99.pdf 23. Jessica Litma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Read,” Cardozo A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13(1994): 29. 24. MAI Systems Corp. v. Peak Computer, Inc., 991 F.2d 511 (9th Cir. 1993). +25. Lawrence Lessig, 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04). 国内翻译为:《免费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 (美)劳伦斯·莱斯格,中信出版社,2009-10 +26. Jessica Litma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Free Speech," Journal of 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 (1999): 213. +27. 请参阅司法部知识产权政策和计划, http://www.usdoj.gov/criminal/cybercrime/ippolicy.html . +28. Eldred v. Ashcroft, 537 U.S. 18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