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寂寞旧战场
先用一句中国式的“类比思维”阐述我的主要观点:东西方文明就类似于两种不同的电脑操作系统,需要进行一些关键的底层语言接口的扩展和转换才能彼此理解,一旦转换不当,概念就会被“误读”。
“西方操作系统”中的“Law”在转译成“东方操作系统”时就发生了这种“误读”,中文的“法律”与“Law”差异很大,这个差异深刻的影响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至今仍然影响深远。
那么“法律”与“Law”到底有何本质区别呢?
先说一句话“法律就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再说一句“不合法的观念是没有必要讨论的”。这两句感觉如何,是不是第一句更顺耳?
前一句是中国人的法律观(法家),后一句是西方文明的法制观(上帝契约与自然法)。
在西方“Law既一切”,而造成“误读”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源于西方自己就谈不清楚“Law”,因西方的“Law”是个普世的概念,这个概念最早来自基督教(新教)中“上帝契约”,基督教(包括犹太教)最早的圣物“约柜”就是“放置了上帝与以色列人所立契约的柜”.
然后新教运动时再融入来自希腊哲学的“自然法”观念――“自然宇宙秩序”带来的正义观念,这样“Law”就融入西方文明的各个方面,成为西方文明“超越视野”(救赎和认知)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这导致了西方文化通过不同词汇在正面肯定事物时,其实都是在说这事是与“Law”符合的,不管是用“好”或“对”时经常本质上都是这一个意思,这点可能他们自己都察觉不到。
这就和中国人用“好”或“对”来肯定事物时,其实是指其合乎“道德”一样,此时我们中国人自己也一样不清楚。到了双方交流时,当中国人说“好”时指的是合乎道德,西方人就会理解成合乎“Law”,文化上的“鸡同鸭讲”就产生了。
这个差别,在香港和新加坡的东西方文化交汇带的学者最有感触,也总结得最好,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在《中国为何说不好“中国故事”》一文中就有精辟的论述:
我发现,西方的“law”,我们翻译成中国的“法”,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中国的“法”可能只是西方的“law”的很小很小一部分
。严复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时就说,西方的“法”,可能要包括中国的“礼”、“理”和“制”等等。中国秦朝以前就已有“刑”,也就是“法”,但中国的“法”只针对坏人,对待好人不叫“法”。西方的“法”是个普世的概念,西方有“上帝”,还有“自然法”。
上帝也好,自然法也好,在现实中找不到,是一种intellectual imagination(知识的想象)。
正因为不是具体的东西,是一种知识想象,所以每个人都可以平等,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美国宪法说,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他们来说,在“上帝”和“法”之间转换没有任何困难。
但在中国不是这样的,中国的法只针对坏人。中国每一个社会群体,士农工商,都有他自己的“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士大夫阶层而言,“礼”就是他的法。
对“Law”的“误读”对近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影响非常大,金观涛先生在思想史十讲中阐述过中国在甲午战争后至五四运动前有一段非常亲和西方思想的文化时期.
从词汇研究就能看出来,当时几乎照搬了西方所有的思想词汇(有些通过日译),但在最关键的政治观念和实践中,特别是辛亥革命建立了民国的第一届国会时,议员们对国会政治运转的基础——“法制观念”仍然是中式法家的,发生意见冲突时双方都会去寻求权力的支持,而不是法制。
当所有人都不相信某个观念时,这个观念会连空气都不如。
践踏“临时约法”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引起民国第一任总理唐绍仪的去职“王芝祥督直事件”,袁世凯违宪独断,反对他的议员们也没有任何“护法”的观念。时至今日,“法律”在中国仍然被视为工具地位,无法承担起现代社会中的“终极仲裁者”角色。
而中国文化在现代化转换中还存在着另一个“误读”——对自由观念的“误读”,使得现实生活中“公私领域”不分(或者说就没有“公领域”),“终极仲裁者”因此不可或缺,那么必然会有其他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结构的“观念”来补位,关于最后这个命题就留待以后补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