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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ngsheng1 committed Oct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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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and Up @@ -75,10 +75,18 @@ ProCD 和 UCITA 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争论,是因为人们担心 click-

一些诉讼当事人已求助于州法律补救措施,通过制定普通法、侵犯服务器形式的诉讼来间接保护其数据。这种趋势的主要例子是 eBay 诉 Bidder's Edge,这是领先的拍卖网站对聚合网站的诉讼。聚合器收集多个地点拍卖物品的信息,并将物品信息集中到一个地方,以便用户可以同时搜索 eBay 和其他拍卖网站。最终的竞标本身是在物品所有者选择提供其物品的网站上进行的,并遵守该网站所要求的条款。法院认为,自动信息收集过程(运行计算机程序自动从服务器请求服务器上列出的信息,称为蜘蛛或机器人)是“侵犯动产”。[40] 这种古老的诉讼形式原本旨在适用于实际拿走或毁坏货物,后来演变为禁止未经许可的自动搜查。该禁令导致 Bidder's Edge 在第九巡回法院有机会审查该决定之前关门大吉。eBay 诉 Bidder's Edge 案等普通法判决通过后门创造了普通法上对信息的独家私人权利。原则上,信息本身仍然不受财产权的约束。然而,机械读取信息(鉴于信息量巨大,且存储在只能通过机械手段访问的磁性介质上,机械读取信息是绝对必要的)可能会被视为“非法侵入”而被禁止。实际结果将等同于联邦对原始数据的独家私权的某些方面,但没有直接引入立法的任何例外的缓解属性。现在判断这些案件最终是否会被视为联邦版权法的先决条件,[41] 或者是否会像《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那样受到第一修正案法律的限制还为时过早。[42]

除了原始数据的间接排他性之外,侵犯动产还体现了普通法和成文法条款应用中出现的一个更广泛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有关信息的信息之法律控制,例如链接和人们对某些描述信息的可用性和效价所做的其他陈述。
除了原始数据的间接排他性之外,侵犯动产还体现了普通法和成文法条款应用中出现的一个更广泛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有关信息的信息之法律控制,例如链接和人们对某些描述信息的可用性和效价所做的其他陈述。链接(即多个文档相互指向)是万维网的核心思想。在各种情况下,各方都试图利用法律来控制他人的链接行为。这些案件的基本结构是 A 想要告诉用户 M 和 N 有关 B 提供的信息。毕竟,链接的意义在于“在这里,您可以阅读由除我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信息,我认为这些信息对您(我的读者)来说很有趣或很相关。”某人(通常是 B,但也可能是由其他代理人 C)想要控制 M 和 N 对 B 提供的信息的了解或行为。然后,B(或 C)起诉 A,阻止 A 链接到 B 网站上的信息。

此类案例中最简单的例子是微软提供的一项服务 - sidewalk.com - 该网站提供各种信息,其中包括各个城市的活动信息。如果用户想要活动门票,sidewalk 网站会将该用户直接链接到 ticketmaster.com 上的一个页面,用户可以在该页面上购买门票。Ticketmaster 反对这种做法,而是希望 sidewalk.com 链接到其主页,以便向用户展示 Ticketmaster 提供的所有广告和服务,而不仅仅是 sidewalk.com 推荐的用户所寻求的特定服务。在这些链接案例中,关键在于谁将控制某些信息呈现的上下文。如果深度链接被禁止,Ticketmaster 将控制上下文 - 其他可供观看的电影或活动、它们的相对重要性、评论等。这样,控制链接的权利就变成了塑造自己言论对他人的意义和相关性的权利。如果在 Ticketmaster 和 Microsoft 之间做出选择作为信息上下文的控制者似乎没有什么规范性影响,那么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控制链接的权利很容易适用于当地图书馆、教堂或邻居,因为他们参与同行产生他们所链接信息的相关性和认证。

总体观点是: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让其他人知道网络上某处存在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这些信息提供者放松了其他人对所述信息的控制 - 无论是政府、有意限制访问信息的第三方,还是提供信息的人。在过去五年或更长时间里,我们看到一系列案例,控制某些信息的人试图通过提供有关信息来限制其他人挑战这种控制的能力。这些案例并不是无权访问信息的人向信息“所有者”寻求肯定访问权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人不喜欢其他人对特定信息的看法,因此寻求法律帮助来控制其他人可以就该信息发表什么言论。从这些角度理解,这些法律举措的限制性质就变得清晰起来,即它们如何给一般的言论自由带来负担,并阻碍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提供信息、相关性和认证的自由。eBay 诉 Bidder's Edge 案还揭示了一个特别的额外方面。尽管大部分政治注意力都集中在国会通过的正式“知识产权”式法规上,但在过去几年中,我们看到州法律和普通法原则也在起草中,以创建专有领域和信息自由使用的界限。这些努力通常缺乏充分的信息,而且由于它们是临时做出的,通常没有意识到它们实际上是规范信息生产和交换的形式,因此它们不包括正式法定框架中常见的平衡特权或权利限制。

### 国际“协调”

在讨论数据库、DMCA 和期限延长时,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是,如何利用“协调”和国际化专有权来提高权利持有人的专有权程度。指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是信息和文化出口国是老生常谈。美国和欧洲都是如此。一些文化出口行业(最著名的是好莱坞、唱片业、软件行业的某些部分和制药业)的商业模式依赖于对信息的专有权主张。因此,美国和欧盟在过去十五年中一直在推动在国际协议中更积极、更广泛的专有权,并推动世界各国法律的协调,以实现最高程度的保护。第 9 章详细讨论了为什么从经济理性角度看,这种做法不合理,从正义角度看,这种做法有害。在这里,我只指出国际化和协调化的特点,即它是一种单向的、不断扩大的排他性。

以版权保护期限这样的简单规定为例。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欧洲为许多作品(但不是全部)规定了作者终身加上 70 年的版权期限,而美国则规定了作者终身加上 50 年的独家版权期限。1998 年《桑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的核心论点就是要与欧洲“协调一致”。在法律出台前的辩论中,一位立法者实际上认为,如果我们的软件制造商的版权期限较短,那么与欧洲公司相比,他们将处于不利地位。当然,这一论点假设美国软件公司可以在 75 年内不推出任何新软件,从而保持软件行业的竞争力,而 75 年来未进行充分更新的产品的收入损失将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些产品无法获得新的版权。然而,桑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新延长的期限在某些情况下比欧洲提供的保护期限更长。例如,录音制品在欧洲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如今,争论的焦点却转向了相反的方向,即所有作品都应遵循美国标准,因为人们担心,短短几年之内,猫王或披头士乐队的唱片就会进入欧洲公共领域。“协调”从未被用来降低排他性,例如,将其作为取消欧洲数据库权的理由,以与显然成功的美国不保护模式相协调,或缩短美国对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

国际协议也为加强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对话空间。

### 对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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